为提高档案馆办事效率,优化发展环境,根据有关法律、法规和政策的规定,制定本制度
一、限时办结制度是指师生群众或其它单位、组织到档案馆办理相关事项,在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以及手续齐全的前提下,档案馆经办人员应在规定或承诺的时限内办结其所诉求事项的制度。
二、限时办结的时限以日计算,开始之日不计算在办理时限内。
三、符合条件的,其办理时限从收到申请的次日起计算。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,其办理时限从办理人员补齐材料的次日起计算。
四、因工作人员自身责任,无正当理由超过承诺时限未能办结的,属超时办结。此外,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也应视为超时办结:
(一)无正当理由对前来办理事务人员的申请不予受理;
(二)不按规定给申请人答复;
(三)超过承诺办结时限才提出延期申请;
(四)在承诺时限内,不将办理结果交付申请办事人员。
五、档案馆实行限时办结制度,接受师生群众监督。申请办事者认为工作人员超时办结的,有权向所学校纪委投诉。
六、违反本制度规定的,依照责任追究制度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。